李某与李某1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3民特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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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民特166号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1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某;李某1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3民特166号申请人:李某1,男,194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李某2,男,194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代理人:李某3(李某2之胞姐),193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申请人李某1申请被申请人李某2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1称,李某1系李某2的弟弟,李某2现年76岁,李某2父母均已经死亡且无子女。李某2自1992年至今长期住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精神病医院,反应淡漠、言语困难、认识障碍、四肢活动不利、眼睛视力接近失明。李某1系李某2的监护人,因李某1在为李某2办理相关事宜时,均被要求提供李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为此,李某1为保证李某2的民事权利能够实现,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原告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2代理人李某3称:李某1系李某2的监护人,同意李某1申请宣告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李某4(1983年去世)和梁某(1986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李某5(2007年去世)、李某2、李某1、李某3、李某6。2020年11月10日,本院出具(2020)京0113民特32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李某1为李某2的监护人。2021年9月1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2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李某2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李某1申请宣告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谢彩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叶丽芳书 记 员 徐苑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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