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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桂英失火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81刑初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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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刑初368号
  • 案件名称

    梁桂英失火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梁桂英
  • 案件缘由

    失火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81刑初368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桂英,女性,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因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5月26日被大连市森林XX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山红梅,辽宁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2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桂英犯失火罪一案,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福田、检察官助理苏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5曰上午8时许,瓦房店市北环路居民梁桂英到祝华办事处龙山山上为其已故的父母上坟,因烧香引发森林火灾。经瓦房店市众成林业规划设计院现场勘察,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3.4107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3.0843公顷,非林地面积0.3264公顷。林地内有林地面积12.7322公顷,无林地面积0.3521公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桂英过失引发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桂英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山红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失火罪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梁桂英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梁桂英现身患多种疾病,不宜羁押。此次犯罪系过失犯罪,此前一直表现较好,且被告人已年近七十,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请求给予被告人梁桂英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5曰上午8时许,瓦房店市北环路居民梁桂英到祝华办事处龙山山上为其已故的父母上坟,因烧香引发森林火灾。经瓦房店市众成林业规划设计院现场勘察,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3.4107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3.0843公顷,非林地面积0.3264公顷。林地内有林地面积12.7322公顷,无林地面积0.3521公顷。另查,瓦房店市森林XX局扣押被告人打火机(红色,天健牌精品打火机)一个。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失火照片、瓦房店中心医院住院病案材料、扣押清单、被告人情况查询记录、证人梁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桂英的供述与辩解、瓦房店市众成林业规划设计院森林火灾现场勘查报告、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梁桂英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桂英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桂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桂英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桂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山红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桂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XX机关扣押的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慈连斗人民陪审员  梁桂芝人民陪审员  姜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矫 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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