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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波、高亚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4执1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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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执1773号
  • 案件名称

    陈家波、高亚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家波;高亚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4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波,男性,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高亚娟,女性,196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昌图县。申请执行人陈家波与高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4民初279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亚娟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家波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0)辽1224民初2799号法律文书的执行。二、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星星执行员  李明华执行员  金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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