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叶芳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481民初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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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481民初560号案件名称
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叶芳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凭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叶芳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481民初560号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大路301号(万和福龙苑9栋一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669711648N。负责人:黄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强,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叶芳成,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与叶芳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另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潆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韦 龑书 记 员 杨蕊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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