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邵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3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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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3976号案件名称
王某、邵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某;邵某;姜某;张某;张某2;田某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39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鹏耀,辽宁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系王某舅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理人:张某1,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系张某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女,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系张某母亲。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邵某、姜某、张某、张某1、田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洋审 判 员 刘 晶审 判 员 吴永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冷 焱书 记 员 李慧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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