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守臣、蔡桂宝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3民督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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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3民督5号案件名称
佟守臣、蔡桂宝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佟守臣;蔡桂宝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3民督5号申请人:佟守臣,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蔡桂宝,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鸡西市恒山区。申请人佟守臣与被申请人蔡桂宝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0日发出(2021)黑0303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蔡桂宝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对欠款事实提出异议,认为欠据是估算出具的,没有核对出工记录,要求按申请人实际出工记录结算。另外,被申请人对欠据中鹤岗工程的7000元欠款认为是钢筋班组欠的,不应由他偿还。由于申请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数额不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黑0303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75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王东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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