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汪晓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2民初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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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2民初1440号案件名称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汪晓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汪晓勇;刘俊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2民初1440号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805954290,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硕街道云鸿西路1号(云鸿大厦)1幢508室。法代代表人:钱浩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加彦,男,1986年2月13日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汪晓勇,男,1989年12月1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刘俊红,女,1982年10月1日生,住贵州省清镇市。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晓勇、刘俊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被告偿还了款项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计432元,由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兰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 严书 记 员 潘友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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