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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欣、任滨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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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1128号
  • 案件名称

    王致欣、任滨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致欣;任滨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王致欣,女,200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王爱梅,系王致欣母亲。被执行人:任滨,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代理人:任永福,系任滨父亲。本院在执行王致欣与任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本院(2018)甘0502民初7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爱梅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任永福就该案的执行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502执1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玉峰审判员  王存芳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孝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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