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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兴与陈科强、王再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6民初2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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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民初2081号
  • 案件名称

    王永兴与陈科强、王再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永兴;陈科强;王再燕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2081号原告:王永兴,男,汉族,1952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吉飞,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科强,男,羌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王再燕,女,汉族,1991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王永兴与被告陈科强、王再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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