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丽君、何志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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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133号案件名称
彭丽君、何志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彭丽君;何志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彭丽君,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被执行人:何志飞,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彭丽君与被执行人何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湘122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志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丽君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志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1,50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工商、证券、车辆均无登记信息。2021年8月2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状况,2021年7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无投保及保险收益,2021年8月4日向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何志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何志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6,5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31元、执行费147元,未执行到位。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刘继刚审判员 奉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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