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栗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06执827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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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406执827号之二十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栗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枣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栗莉;李明来;刘丽;刘春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06执827号之二十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被执行人:栗莉、李明来、刘丽、刘春波。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明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明来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983.3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明来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3963.2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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