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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东、王保国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23民初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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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23民初1020号
  • 案件名称

    李祥东、王保国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逊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祥东;王保国;王春玲;王振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23民初1020号原告:李祥东,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逊克县。被告:王保国,男,1971年12月2人出生,现住逊克县。被告:王春玲,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现住逊克县。被告:王振东,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现住逊克县。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保国、王春玲夫妻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3.要求被告王振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不能联系到被告,且原告未能提交其他准确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本院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祥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回原告李祥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晁明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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