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范韦、聂宏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25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2546号
  • 案件名称

    范韦、聂宏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范韦;聂宏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2546号申请执行人:范韦,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聂宏伟,男,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范韦与被执行人聂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应当在一期不履行的两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5执2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季红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