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广州佬汽车装饰中心、杨昌益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6民初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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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6民初1535号案件名称
望谟县广州佬汽车装饰中心、杨昌益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望谟县广州佬汽车装饰中心;杨昌益;农满忧;贵州全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26民初1535号原告:望谟县广州佬汽车装饰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6MA6G4868XN,住址:望谟县王母街道册望公路边老油库段。经营者:黄天合,男,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个体户,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杨昌益,男,1973年11月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被告:农满忧,女,28岁,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系全新汽车城会计,现住望谟县平洞街道平洞大道中段六小对面全新汽车城。被告:贵州全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6ECPJUOW,住址:望谟县平洞街道平洞大道中段六小对面全新汽车城。法定代表人:杨昌益,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望谟县广州佬汽车装饰中心诉被告杨昌益、农满忧、贵州全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望谟县广州佬汽车装饰中心以材料费、装饰费已结清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望谟县广州佬汽车装饰中心以材料费、装饰费已结清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谟县广州佬汽车装饰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0元(已减半),由原告望谟县广州佬汽车装饰中心负担。审判员 皮成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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