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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新华百代宜居业主委员会、沈阳冠芳园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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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1939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市浑南区新华百代宜居业主委员会、沈阳冠芳园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市浑南区新华百代宜居业主委员会;沈阳冠芳园物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193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新华百代宜居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华园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于海军,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沈阳冠芳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8-1号2-22-3室。法定代表人阎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新华百代宜居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辽01民终13797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该判决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新华百代宜居业主委员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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