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新华百代宜居业主委员会、沈阳冠芳园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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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1939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浑南区新华百代宜居业主委员会、沈阳冠芳园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浑南区新华百代宜居业主委员会;沈阳冠芳园物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193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新华百代宜居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华园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于海军,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沈阳冠芳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8-1号2-22-3室。法定代表人阎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新华百代宜居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辽01民终13797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该判决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新华百代宜居业主委员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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