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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李文兵保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异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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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异70号
  • 案件名称

    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李文兵保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李文兵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异70号异议人: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称区。法定代表人:朱进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文兵,男,汉族,现住本市金沙新区。在本院执行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李文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账户等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颜德审判员  金星锋审判员  吴 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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