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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荣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5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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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51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胡荣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胡荣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517号之二移送单位:井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荣华,男,汉族,1957年08月20日生,居民,住井研县。本院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胡荣华盗窃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胡荣华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缴纳了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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