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河北省吴桥县航桥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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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304号案件名称
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河北省吴桥县航桥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河北省吴桥县航桥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EPC0P。法定代表人:张纳新。被执行人:河北省吴桥县航桥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锅店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965946-6。法定代表人:侯振杰,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吴桥县航桥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查封了吴桥县桑园镇锅店街土地证号为吴出(98)字029号土地使用权一宗,但吴桥县行政审批局出具证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北省吴桥县航桥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法进行对抵押物的评估、拍卖程序,本案不具备对有效财产的处置条件,待被执行人义务承受人确定后,可恢复本案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304号案件的执行。待本案被执行人义务承受人确定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可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海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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