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纲要、危志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26民初3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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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民初3547号案件名称
凌纲要、危志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凌纲要;危志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26民初3547号原告:凌纲要,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危志鸿,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凌纲要诉被告危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凌纲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危志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凌纲要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及所欠利息9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将车辆抵押在原告处,但借款后不久车就被开走,被告至今仅偿还2000元本金,余款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只能诉诸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借条、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实本案借贷关系的存在。危志鸿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8日危志鸿找到原告要求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原告之子凌立志的微信向危志鸿转账25000元,另向危志鸿支付现金5000元,危志鸿当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并将车牌号为粤Q×××**的丰田小车抵押在原告处(现该车已被原车主开走),2021年1月23日危志鸿偿还了10000元现金后,又于2021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危志鸿转账8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予还款。2021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约定被告危志鸿在2021年4月16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但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危志鸿仍未还款。诉讼中,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的每月借款利息为600元,但并未对此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在借条上约定利率,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对借款约定的利息,因此,本案借款应视为没有利息,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危志鸿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凌纲要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二、驳回原告凌纲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2元,由被告危志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艾群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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