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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素英、马晓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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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123号
  • 案件名称

    唐素英、马晓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唐素英;马晓艳;马天成;马交友;李都庆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123号原告:唐素英,女,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巨亭镇,村民。原告:马晓艳,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洡河口镇,村民。原告:马天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居民。原告:马交友,男,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巨亭镇,村民。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宏,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都庆,男,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巨亭镇,村民。原告唐素英、马晓艳、马天成、马交友与被告李都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唐素英、马晓艳、马天成、马交友以案情发生变化后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素英、马晓艳、马天成、马交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预交,由原告唐素英、马晓艳、马天成、马交友负担。审 判 员 康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运华书 记 员 蒋瑞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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