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全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林仁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2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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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04民初2957号案件名称
绵阳全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林仁平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绵阳全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林仁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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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2957号申请人:绵阳全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吴家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694823182L。法定代表人:李朝晖。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鹏,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林仁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人绵阳全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申请书,因申请人无法准确提供被申请人财产信息,故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林仁平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网络资产账户信息在申请保全金额34625.30元内进行网络查控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网络查询被申请人林仁平名下银行账户信息及网络资金账户信息。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成 玉书 记 员 吴敏(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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