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085号案件名称
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85号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海兰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某,男,住所地为龙井市。 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井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朴贤美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道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丽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辽02刑申71号 下一篇 长春羊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海涛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4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