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97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9791号
  • 案件名称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海翔水果经营部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9791号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海翔水果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北路XXX号市场内果品大棚1-8,9号。经营者:吴士祥,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江家集镇何集村小瓦房。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海翔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磊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