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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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510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510号原告:赵某某,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199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万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雨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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