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益民、牛立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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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592号案件名称
李益民、牛立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益民;牛立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81民初2592号原告:牛某某,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韩城市。本院在审理牛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延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俊萍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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