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阡鼎懿建材有限公司、谭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5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515号
  • 案件名称

    石阡鼎懿建材有限公司、谭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石阡鼎懿建材有限公司;谭波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石阡鼎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枫香仡佬族侗族乡金凤村蚂蟥田。法定代表人:杜佳,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8903200014。被执行人:谭波,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谭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波支付石阡鼎懿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律师费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53元,缴纳执行费1163元。被执行人谭波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袁媛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袁媛有少量银行零星存款。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波于2021年9月11日履行6000元(已当场兑现)。并承诺从2021年9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支付完毕为止。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阡鼎懿建材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谭波分期履行。因该案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51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