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士力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4民终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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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1157号案件名称
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士力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士力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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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4民终1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西南大街47号201、202、203房间。法定代表人:罗慧星,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邯郸市从台区。负责人:汲怀英,管理人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该管理人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士力,男,194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常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女,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系刘士力之女。上诉人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士力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的诉讼费应按件收费,不应按标的计算,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三、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中,在被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交银行流水、收条等已支付过渡费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凭其陈述,便认定刘士力享有83069元的过渡费优先债权明显错误。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484400元债权系其向邯郸市龙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公司)投入的投资款,在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上亦明确标注“投资转房款”的字样,而被上诉人却主张该笔款项系以投资款的形式来缴纳的购房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上诉人就该事实并未提出任何证据,一审法院又罔顾“投资转房款”的证据,将举证责任归于上诉人,并让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判决被上诉人享有消费性购房优先债权明显错误。本案系破产重整案件引发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不同于在一般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可以依据当事人自认或事后补的证明材料、证言认定案件事实。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从而损害其他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况,因此此类案件债权数额,应当依据原始、客观、真实的基础证据,而非亚太公司自认或其某些员工出具的材料、证人证言等带有主观色彩的证据。据了解亚太公司破产重整中,亚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受胁迫,或出于某种原因认可了巨额非亚太公司债务,甚至是虚假债务。作为亚太公司管理人,在债务人存在上述情形时,只能加强对债权申报人客观证据的审查,否则无法有效履行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剔除虚假债务职责。本案为破产债权确认案件,属于确认之诉,不应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刘士力答辩称,亚太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士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刘士力对亚太公司开发的龙仕·公园××楼××单元××号房屋(超过回迁房110平房米以上面积)享有消费性购房优先债权484400元;2、依法确认亚太公司对刘士力欠付的过渡费83069元、补偿费70189.56元享有优先债权;3、本案诉讼费由亚太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6月10日,刘士力(乙方)与亚太公司(甲方)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约定:一、乙方现有滏园新村1号院23号楼1单元9号住房一套,房产证面积为71.73㎡”,图测面积为69.3㎡。二、乙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回迁)方式。按照被拆迁房屋图测面积1:1进行安置,甲方不让乙方支付差价。三、乙方按最终选房顺序号选择回迁楼号、层次、房号。四、1.乙方在拆迁时期内交付被拆房屋的,甲方按房产证面积的15%赠送给乙方10.76㎡。2.在房产证面积赠送面积的基础上,回迁楼房增扩20㎡以内按2380元/㎡特惠价结算,乙方要求增扩20㎡,计47600元。3.除上述房产证面积、赠送面积和特惠价面积外,再超出部分回迁楼房面积按4200元/㎡结算。4.房产证面积加赠送面积和乙方再要求增扩的面积总计约为110㎡,乙方应选择甲方提供的与该面积最相近的回迁房户型。5.回迁房户型、面积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执行。五、补偿费用:1.搬家费:按图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共支付两次,合计1434.6元。2.过渡费:自交房之日起计算,按图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过渡费10元,每3个月发放一次。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过渡费合计25822.8元,最终以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过渡费。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36个月回迁的,按照《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75%,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100%”……以上条款双方当事人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及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又协商不成的,可向邯郸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如乙方是通过(单位分房、继承、买卖、赠与)方式已经使用上述房屋,但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在与甲方签订相关房产合同前,如果乙方进一步取得了相关法律文书等有效证明,能证明乙方是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乙方即享有回迁房屋的所有权,有权受领回迁房屋。否则乙方不能受领回迁房屋,也不能转让本协议和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十二、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主管部门存档一份,自签章后生效。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甲方安置乙方的产权调换房屋位置为:滏园新村1#院旧改项目(亚太·碧水丽湾)7#楼2单元13层西户(2131号房),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乙方回迁160平方米房屋时,不需交纳110平方米以内的房款(甲乙双方互不找差价),超过110平方米以上的房款,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按开盘价一次性交清。2.本补充协议与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拆调字第(018)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抵触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010年6月12日,亚太公司向刘士力发放验房单,载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为刘士力以及房屋坐落、水电煤气表字,同时载明“经验收符合交房标准、交予拆迁人拆除。注:凭此验房单顺序号一次挑选回迁房号”。2014年10月1日,亚太公司(开发公司)与刘士力(购房权预约人)签订《龙仕·公园里购房权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1.预约人确认购买意向,意向物业类型为:住宅/商业;所选房号7号楼2单元1301号,面积180平米,单价6920元/平米,总价为元整(¥元);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3)如预约人选择一次性付款,则预约人应该于协议书签订当日交付总房款肆拾捌万肆仟肆佰元整(¥484400元)……”同日,亚太公司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载明交款单位刘士力,收款方式投资款转房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肆仟肆佰元整¥484400元。2015年12月22日,亚太公司向公园里购房业主出具承诺书表示公司按照所交房款的0.01%每日进行补偿,交房时在房款中予以抵扣,交全款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业主交房时双方协商解决,补偿日期2015年7月1日算起-到交房之日止(不包括非正常买房及2015年7月1日以后购房者)。2019年6月10日,亚太公司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有重整基础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2019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9)冀04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亚太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亚太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刘士力以亚太公司债权人身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637658.58元和110平米回迁房。2019年10月29日,亚太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认定刘士力的债权数额为0元。2019年11月8日,刘士力向管理人提交了《债权异议申请表》,就管理人认定其债权数额0元提出异议。2020年4月15日,亚太公司管理人出具异议答复函,最终认定刘士力637658.58元的债权金额为0元,同时告知刘士力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函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导致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消费购房者享有优先受偿权。刘士力作为回迁户系消费购房者,其债权属优先债权。本案亚太公司管理人对刘士力申报的180平米回迁房中110平米债权予以认定,而对与该110平米回迁房同为一体的另70平米房屋的购房款484400元债权确认为0元显系不妥。该484400元系刘土力为购房需要所交纳的超出回迁面积的房款,收据中载明484400元为投资款转房款与事实不符,且亚太公司也未就其辩称该款性质为投资款提供任何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刘士力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刘士力主张的过渡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回迁房屋交付前的过渡费可以基于生存利益的保障,参照消费购房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则,同样认定过渡费具有优先受偿权。刘士力主张过渡费83069元,经计算,符合《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以及《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确认刘士力就83069元过渡费对亚太公司享有优先债权。关于刘士力主张按亚太公司承诺书要求给付补偿费问题,因刘士力不能提交承诺书原件,亦未说明承诺书的来源,且亚太公司对承诺书复印件的真实性也持有异议,故本院对刘士力主张的补偿费不予支持。判决如下:1、确认刘士力对邯郸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享有484400元的消费性购房优先债权;二、确认刘士力对邯郸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享有83069元的过渡费优先债权;三、驳回刘士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亚太公司管理人对刘士力申报的180平米回迁房中110平米债权予以认定,而对与该110平米回迁房同为一体的另70平米房屋的购房款484400元债权确认为0元显系不妥。该484400元系刘士力为购房需要所交纳的超出回迁面积的房款,收据中载明484400元为投资款转房款与事实不符。刘士力作为回迁户系消费购房者,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购房者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其债权属优先债权。应确认刘士力对邯郸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享有484400元的消费性购房优先债权。回迁房屋交付前的过渡费基于生存利益的保障,参照消费购房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则,确认过渡费83069元具有优先受偿权。关于上诉人上诉称诉讼费用问题,是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交纳诉讼费问题,由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本院认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区别于普通确认之诉,一审法院已经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本院在立案时也按照财产案件标准预收,上诉人要求更改,目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75元,由上诉人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聂洪文审 判 员 潘新莉审 判 员 谢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 鹏书 记 员 王 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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