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菱尔特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03民辖终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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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民辖终72号案件名称
河北金菱尔特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河北金菱尔特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强利旺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中青冶金阀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菱尔特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蛤泊乡东街村安燕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赵庆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高新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谭新亚,董事长。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代表人:何琪,该管理人正代表。原审第三人:湖南强利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孵化基地**厂房div>法定代表人:谢威平。原审第三人:秦皇岛中青冶金阀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蛤泊乡东街村村东div>上诉人河北金菱尔特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强利旺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中青冶金阀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29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金菱尔特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仅是针对债务人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起诉并不符合此规定。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隐名股东,更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被上诉人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5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故该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蔓莉审判员 杨爱美审判员 文仕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语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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