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祥、王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7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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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72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永祥、王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永祥;王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祥,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王普,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永祥与被执行人王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2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普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祥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跃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14日及9月13日,本院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普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0日及21日,本院分别在长沙县及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记录;2021年7月15日,本院到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登记记录。2021年7月20日,我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及住房公积金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跃廷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调查的信息及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8830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浩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迎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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