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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思楼、吾拉扎衣等汗扎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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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991号
  • 案件名称

    赵思楼、吾拉扎衣等汗扎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赵思楼;吾拉扎衣;汗扎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991号申请执行人:赵思楼,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雀仁乡1号附41号。    被执行人:吾拉扎衣,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汗扎达,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本院在执行赵思楼申请执行汗扎达、吾拉扎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到位257.43元,未到位9742.57元,执行费未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对于未到位的9742.57元被执行人从草场补助款给付。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99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沙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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