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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新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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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645号
  •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新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新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兴平;张掖红鑫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645号申请人:张掖市甘州区新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薛自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科雯,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平,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梁家墩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兴平,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区。被执行人:张掖红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环路一水厂1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张海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新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兴平、张掖红鑫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甘0702民初9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新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8年7月7日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二月内履行完毕;被告田兴平、张掖红鑫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兴平、张掖红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由于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兴平、张掖红鑫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甘州区新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兴平、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红鑫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十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民政、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只发现被执行人田兴平名下有一辆甘GF0492号的金杯车,注册时间是2013年1月12日,另,该车已于2020年11月9日被我院(2019)甘0702执恢1118号案件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11月8日,申请人也明确表示不缴纳评估费用,也不申请法院轮候查封、评估、拍卖。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情况。4、2021年4月2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被执行人田兴平、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红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9月13日期间,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田兴平、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张掖红鑫商贸有限公司张海龙,田兴平从未接听过本院电话,王志刚电话已是空号,张海龙声称自己暂时根本无能力履行,且张海龙声称自己一直在外地看病,还声称被执行人田兴平在新疆、重庆做生意,8月底一定会回张掖主动履行案件款,但被执行人田兴平从未到过庭,也未履行一分钱,依然不接听本院联系电话;6、2021年6月18日,将被执行人田兴平、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红鑫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予以冻结;7、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田兴平、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红鑫商贸有限公司的高消费;8、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田兴平、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红鑫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2021年8月19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田兴平、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红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了解到被执行人田兴平名下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P340000003954161、P340000003919635、P340000000373757、P340000000372422的保险,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红鑫商贸有限公司没有购买保险,经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田兴平名下有三笔保险投保人是杜燕,并非田兴平本人,还有一笔保险属万能型保险且已失效,本院无法冻结、扣划;10、2021年8月20日,本院因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前往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的梁家墩镇梁家墩村实地调查,向周边邻居了解到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再生产经营,被执行人田兴平也已经下落不明多年;11、2021年9月1日,本院前往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红鑫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内资信息,了解到以上两家公司企业年报及年检只做到2020年;12、2021年9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该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告知申请人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34120元未能执行到。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李良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 鑫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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