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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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120号案件名称
张雅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雅金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120号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的(2021)辽0726民初2120号原告张雅金与被告韦成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计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726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判决主文第一项中:“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雅金医疗费13650.14元、伙食补助费4349.86元、护理费12610.64元、交通费100元、财产损失400元,合计31660.78元;”现补正为:“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雅金医疗费13650.14元、伙食补助费4349.86元、护理费12610.64元、交通费100元、财产损失400元,合计31110.64元;”。审 判 员 刘雪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邵 威书 记 员 蔡晶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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