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雪林、崔晓云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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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581号案件名称
鲍雪林、崔晓云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鲍雪林;崔晓云;晋从民;杨学品;云南传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鲍雪林,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崔晓云,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被执行人晋从民,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被执行人杨学品,男,1977年4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云南传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星宇园3-12幢3单元12层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064297819H.鲍雪林申请执行崔晓云、晋从民、杨学品、云南传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4701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28344.9元,案件受理费6225元,本案执行费4825元,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经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本院通过执行指挥系统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民法院、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崔晓云、晋从民、杨学品、云南传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和经济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晓云名下有车牌号码:云A×××××、车辆品牌:奥迪牌、车辆识别代码:130874的车辆,本院作出的(2020)黔0222执26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该车辆。被执行人崔晓云在本院涉案较多,(2020)黔0222执2641号、(2021)黔0281执2581号、(2021)黔0281执2577号、(2021)黔0281执2580号、(2021)黔0281291号、(2021)黔0281执3325号合并执行。2021年7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崔晓云名下有车牌号码:云A×××××、车辆品牌:奥迪牌,双方议价为20万元,本院经司法拍卖网一拍后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20万对该车辆进行义务抵债给(2021)黔0281执3325号申请人赵金龙,其余案件对这20万进行分配,本案申请人鲍雪林分配到44000元,剩余款项的由被执行崔晓云每月支付2000元,直到所有款系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世刚审 判 员 孙大禹审 判 员 胡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包 润书 记 员 唐明权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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