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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文家与淄博加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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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1235号
  • 案件名称

    付文家与淄博加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付文家;淄博加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付文家,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淄博加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82966131L。法定代表人:单乙榕,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6民初25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周村区房屋产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付文家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姝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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