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4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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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848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484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孝,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娜,女,1996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户籍地为神木市万镇镇梁家岊村3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9608060865。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木农商行)与被告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木农商行法定代表人高长永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邱鹏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神木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李娜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851.72元(利息从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按月利率6.20833‰计算,从2021年5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8.612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借款人李娜于2020年5月9日向原告银行申请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9日,约定月利率为6.20833‰(逾期利率为8.6125‰),并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于2021年5月9日到期后,借款人至今未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被告李娜未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自然人借款合同、额度借款合同及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2020年5月9日,被告李娜向原告借款4.5万元,借款期限从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9日,约定月利率为6.20833‰(逾期利率万分之2.8708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全部借款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且被告李娜既未出庭应诉,又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消极行使诉讼权利,应视为对原告所陈述事实的认可,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及所诉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娜签订的《自然人借款合同》及《额度借款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李娜则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娜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该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851.72元及利息(借期内按月利率6.20833‰,逾期按月利率8.6125‰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851.72元(利息从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按月利率6.20833‰计算,从2021年5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8.612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李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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