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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宏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2执3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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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2执3245号
  • 案件名称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宏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宏如;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鲍传俊;易凡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2执3245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X105986081。法定代表人:赵静雅,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宏如,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振兴佳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1090905K。法定代表人:左立兵,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光彩大市场B01-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1063499B。法定代表人:王宏如,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鲍传俊,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易凡,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址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宏如、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鲍传俊、易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宏如达成分期履行的一致意见。现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皖1502执3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宏兵审判员  杨 冰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思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2执3245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X105986081。法定代表人:赵静雅,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宏如,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振兴佳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1090905K。法定代表人:左立兵,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光彩大市场B01-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1063499B。法定代表人:王宏如,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鲍传俊,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易凡,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址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宏如、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鲍传俊、易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宏如达成分期履行的一致意见。现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皖1502执3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宏兵审判员  杨 冰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思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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