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唐连柱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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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993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唐连柱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唐连柱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9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305439。负责人:陈大鹏,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王仕华,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连柱,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唐连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经到沈阳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该房产已转让,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玉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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