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福玉与刘雪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6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659号案件名称
姜福玉与刘雪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姜福玉;刘雪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7执659号 申请人:姜福玉,男,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刘雪梅,女,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姜福玉与被执行人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37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雪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福玉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刘雪梅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刘雪梅于2021年9月16日已偿还给申请人姜福玉案款XXX元,余款由被执行人刘雪梅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给申请人姜福玉;没有调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能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237执65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1)渝0237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审 判 员 马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邹久乐书 记 员 李伟钧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柯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911号 下一篇 孙宝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