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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福玉与刘雪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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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659号
  • 案件名称

    姜福玉与刘雪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姜福玉;刘雪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7执659号 申请人:姜福玉,男,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刘雪梅,女,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姜福玉与被执行人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37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雪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福玉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刘雪梅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刘雪梅于2021年9月16日已偿还给申请人姜福玉案款XXX元,余款由被执行人刘雪梅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给申请人姜福玉;没有调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能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237执65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1)渝0237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审  判  员 马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邹久乐书  记  员 李伟钧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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