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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腾龙陶瓷有限公司、陕西海鑫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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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456号
  • 案件名称

    韩城腾龙陶瓷有限公司、陕西海鑫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韩城腾龙陶瓷有限公司;陕西海鑫能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海鑫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089。法定代表人:田启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建斌,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娟,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韩城腾龙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305533780Y。法定代表人:张智宽,系该公司总经理。陕西海鑫能源有限公司与韩城腾龙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陕058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腾龙陶瓷有限公司支付陕西海鑫能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461522.16元及拖欠的利息4163835.15元,并从2021年2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17461522.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承担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74339.5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亦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还有多件执行案件,其中6件案件依法共同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城腾龙陶瓷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并在其中一件案件中对上述查封的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且另案申请执行人已递交破产申请,上述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城腾龙陶瓷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5、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7461522.16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339.5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建奎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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