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柳殿义、磐石市牛心镇太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5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592号
  • 案件名称

    柳殿义、磐石市牛心镇太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柳殿义;磐石市牛心镇太河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柳殿义,男,1958年5月11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磐石市牛心镇太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磐石市牛心镇太河村南太河屯。柳殿义与磐石市牛心镇太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4民初2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殿义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磐石市牛心镇太河村村民委员会偿还欠款本息合计3125.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调查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