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振永、孙亚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1执11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执1133号案件名称
辛振永、孙亚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辛振永;孙亚苓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1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辛振永,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被执行人:孙亚苓,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申请执行人辛振永与被执行人孙亚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承德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14.271609万元。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2.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3.本院两次对被执行人孙亚苓的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通过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传统查控进行调查。向承德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股息分红。向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德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的无收益类保险。向承德银行承德县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5.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拟为申请执行人申报司法救助。7.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辛振永对本院上述执行工作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14.271609万元,已经执行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依职权开展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传统财产查控等执行工作,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菊梅、董文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4执恢312号 下一篇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与宿迁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91执1138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