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兵、张建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8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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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81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建兵、张建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建兵;张建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8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兵,男,1977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峰,男,1974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建兵与被执行人张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洪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024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1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建兵与被执行人张建峰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兵与被执行人张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024执81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成建审判员 杨青峰审判员 薛德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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