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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琍、方炳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9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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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9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玲琍、方炳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玲琍;方炳达;胡银洁;韩祖全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1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玲琍,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方炳达,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胡银洁,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韩祖全,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人张玲琍与被申请人方炳达、胡银洁、韩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玲琍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810000元,执行费为105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方炳达、胡银洁、韩祖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方炳达、胡银洁、韩祖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方炳达、胡银洁、韩祖全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方炳达、胡银洁、韩祖全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9月6日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胡银洁名下×××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处置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方炳达、胡银洁、韩祖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方炳达、胡银洁、韩祖全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玲琍,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方炳达、胡银洁、韩祖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9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自立 二О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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