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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平、彬州市城西华杰熟肉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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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674号
  • 案件名称

    李新平、彬州市城西华杰熟肉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新平;彬州市城西华杰熟肉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82民初2674号原告:彬州市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0427MA6XNXXXXX。经营者:李某甲,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彬州市XX店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彬州市XX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彬州市XX店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彬州市XX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彬州市XX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彬州市XX店负担。  审   判  员    叱干亚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崔 晓 娟书   记  员    李    剑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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