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平、彬州市城西华杰熟肉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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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674号案件名称
李新平、彬州市城西华杰熟肉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新平;彬州市城西华杰熟肉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82民初2674号原告:彬州市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0427MA6XNXXXXX。经营者:李某甲,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彬州市XX店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彬州市XX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彬州市XX店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彬州市XX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彬州市XX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彬州市XX店负担。 审 判 员 叱干亚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崔 晓 娟书 记 员 李 剑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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