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银花、胡永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25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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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258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银花、胡永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银花;胡永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2585号之一原告:张银花,男,汉族,1989年6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码:520402198906100079,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胡永生,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生,公民身份证码:522501197911251679。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花诉被告胡永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9月10日下午3时开庭审理,原告张银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银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张银花负担。审 判 长 杨海玲人民陪审员 于 强人民陪审员 黄乃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燕 沙书 记 员 胡小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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