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阳亿豪陶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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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446号案件名称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阳亿豪陶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阳亿豪陶瓷有限公司;沈阳新宏远陶瓷有限公司;黄志春;朱勤波;孙玉强;钱锋勇;吴春惠;张建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法定代表人:陈德旭,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红,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沈阳亿豪陶瓷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法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志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阳新宏远陶瓷有限公司,住址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玉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志春,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朱勤波,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孙玉强,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钱锋勇,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吴春惠,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张建新,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沈阳亿豪陶瓷有限公司、沈阳新宏远陶瓷有限公司、孙玉强、吴春惠、钱锋勇、张建新、黄志春、朱勤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5267499.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沈阳新宏远陶瓷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孙玉强达成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5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到1500000.00元,剩余欠款其他被执行人未给付。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无收益类保险、无存款、无债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 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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