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银安、刘根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3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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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3756号案件名称
孙银安、刘根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银安;刘根存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3756号原告:孙银安,男,1992年1月出生,汉族,住榆林市。被告:刘根存,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神木市大柳塔镇前柳塔村供销商场斜对面长新水暖洁具批发尊诺卫浴花酒店内。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孙银安与被告刘根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孙银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银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银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银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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