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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润、高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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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571号
  • 案件名称

    李志润、高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志润;高睿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1571号 原告:高睿,男,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住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志润,男,汉族,74岁许,住志丹县。原告高睿诉被告李志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高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西区采油厂5#6#楼转让协议》无效;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志润返还原告高睿志丹县城北西区采油厂家属楼6号楼3单元801号房屋一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24日,原告将自己单位集资的位于志丹县城北西区采油厂家属楼6号楼3单元801号住房转让给被告李志润,当时协定转让费100000元(一次性交清),此套房屋所需交纳的房款全部由乙方承担。被告按照《转让协议》上约定的内容,交付了100000元转让费及首付房款233000元。后经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该房款总价为275000元,志丹县采油厂要求交纳剩余的房款42000元,但是,被告拒不交纳。原告无奈只能垫付了42000元。现被告既不支付原告垫付的剩余房款,也不腾房。无奈,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睿与被告李志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志润的送达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该案无法依程序进行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95元,由原告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高睿。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雨婷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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