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萍、梁先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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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643号案件名称
罗萍、梁先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罗萍;梁先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罗萍,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执行人:梁先霞,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申请执行人罗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4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梁先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萍借款9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6月27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案执行费12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公积金登记信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梁先霞名下有3770元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已于2021年7月29日将3770元通过“一案一账户”向申请执行人罗萍支付。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梁先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梁先霞尚欠案款86230元以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及本案执行费126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梁先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远审判员 李彬虹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宏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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