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庆军、张铁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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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592号案件名称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庆军、张铁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庆军;张铁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92号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蛟河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庆军,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张铁鹰(系被告王庆军妻子),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军、张铁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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